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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甘肅省環境保護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作者:蘭州潔華  】 【來源:甘肅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時間:2016-12-26 16:17:03  】

    各市州環保局、甘肅礦區環保局:
        為規范全省環境保護項目監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務全省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我廳制定了《甘肅省環境保護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環境保護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題詞:環保  項目  管理  辦法  通知
    附件
    甘肅省環境保護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環境保護項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項目,是指申請國家及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補助項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中項目、年度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確定的項目、污染減排重點項目、重點區域流域環境保護項目、城鎮飲用水源地保護項目、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農村環境綜合(連片)整治項目、環保系統能力建設項目、環境經濟政策研究項目、環境保護專項規劃項目、重大環保專項技術應用研發項目、環境治理示范項目、信息網絡項目、監察項目、監測項目和考核體系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是指國家補助環保專項資金和省級預算污染減排、集中排污費、重金屬污染防治、農村環境(連片)整治、“三大體系”能力建設等省級環保專項資金。

    第四條  環保項目申報,要圍繞全省當年確定的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和主要任務,遵循依法依規,堅持公開、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擇優支持,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按照全省年度確定的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和主要任務,由省環保廳職能處室、直屬單位提出年度環境保護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并負責環境保護項目的管理。規劃財務處負責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環境保護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省環保廳負責與財政廳聯合下發年度環境保護項目申報指南或通知要求,負責環境保護項目申報受理、審定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環境保護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市州環保局負責環境保護項目的組織申報、申報單位資質審核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資金100萬元以下環境保護項目的審查、驗收和管理;負責省環保廳委托環境保護項目的管理。
    第七條  含有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建設項目,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要求,由負責該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家有明確技術規范要求的環境保護項目,執行國家技術規范。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環保廳、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項目申報指南或通知要求。
    (二)申報單位在我省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經濟
    核算,具備較好的財務、經營狀況、資信等級和籌措配套資
    金能力的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
    (三)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并列入相關環境規劃或計劃。工程項目具備開工建設條件、非工程項目具備實施條件,資金到位后能按期完成。 
     第十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省環保廳規劃財務處每年年底前會同相關職能處室提出第二年度環境保護項目申報指南或通知要求,經廳長辦公會審議同意后,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
    (二)凡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和屬地化原則,由項目單位按照申報要求向市州環保、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經市州環保、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環保廳、財政廳審查;省屬單位和省國資委所屬單位申請項目,由主管部門和省國資委審核合格后,報省環保廳、財政廳審查。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省環保廳收到市州環保和財政部門、省直主管部門和省國資委等單位的申請材料,由規劃財務處進行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按類型進行分類登記,制作項目信息表。并及時將申報材料和項目信息表送交相關職能處室。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項目申報表,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填寫,并加蓋公章,應符合項目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要求。
    (二)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申報項目總投資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項目承擔單位需提供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治理方案,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項目需提供項目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初審:省環保廳職能處室結合全省確定的環保年度重點工作和主要任務,對申報項目資料完整性、規范性、可行性進行初審,合理擬定實施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初審意見,經廳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由規劃財務處匯總提交廳長辦公會審定。審定同意的項目按項目分級管理原則進行管理,省管項目由職能處室、市州管理項目由責任市州環保局通知項目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的編制。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通過初審的省管項目,由省環保廳相關職能處室牽頭,規劃財務處、省財政廳有關處室參加,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實施方案評審。提出項目概況、建設規模、工藝流程、技術方案、環保設施、資金來源、環境指標、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審查批復意見,報經廳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進行批復。審查批復意見作為環保項目建設、管理、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  項目審定及安排:省環保廳規劃財務處根據職能處室、市州環保局提交的審定項目清單,編制年度擬實施的項目名單、概況、資金安排意見和管理主體等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提交廳長辦公會審定,經同意后,省環保廳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并在省環保廳網站進行公示。在公示期間(七天),如有異議,可向省環保廳進行反映?!?nbsp;
    第十五條  市州負責項目:由市州環保局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和技術規范,組織項目的評估、審查,并提出項目的審查批復意見和資金安排意見。
    第四章  管理和驗收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項目計劃下達后,省環保廳職能處室、責任市州環保局依據環保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監管項目建設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收到下達的專項資金后,應及時按照項目批復要求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并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建立項目臺賬,實行專戶管理。項目資金應全額投入項目建設和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項目應在計劃進度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建成試運行三個月內;非工程項目完成一個月內向省環保廳、財政廳申請驗收。
    (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省環保廳、省財政廳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文件確定的實施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和實施內容;
    (2)工程項目運行負荷大于75%,且試運行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3)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批復的相應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4)工程建設、設備安裝質量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技術規范及監測化驗標準要求。
    (二)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2)項目建設情況及項目試運行情況報告;
    (3)工程質量檢驗報告(工程總結報告);
    (4)環境監測報告;
    (5)項目財務決算;
    (6)財務審計報告;
    (7)環境效益;
    (8)社會效益。
    (三)非工程項目驗收應提交項目總報告、專題報告、專項資金使用報告、財務決算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環境績效報告等。
     第十九條  省環保廳收到項目竣工驗收、非工程項目完成申請報告后,規劃財務處會同職能處室、直屬單位、省財政廳及市州環保和財政部門,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工作應在一個月內完成。省管環保項目經廳長辦公會同意后,可委托項目所在市州環保、財政部門驗收。市州審批項目(含受委托省管項目)驗收材料報送省環保廳、財政廳備案。項目驗收結果在省環保廳網站公示?!?/span>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必須向省環保廳、財政廳遞交項目延期報告;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實施、繼續實施已無必要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向省環保廳、財政廳申請項目終止,并將專項資金歸還原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帶項目下達的能力建設項目
    (一)各市州、縣區環保局需提供獨立法人證明、當地編委批準的人員編制文件、財政補助開支證明等基本材料,及環保部年度“建設方案技術指南”中要求的有關材料報省環保廳。
    (二)環境監測、監察、固廢、核與輻射、宣教、應急等機構的項目,由省環保廳職能處室委托相應廳直屬單位結合市州、縣區環保機構實際狀況,初步確定安排項目的單位提供申報材料,編制建設方案。
    申報材料報廳相關職能處室,經廳分管領導審核確定后由規劃財務處匯總后提交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上報環保部。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安排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作調整,如確需調整,須按照規定程序報省環保廳和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政策規定??顚S?、專戶管理,嚴格財務會計制度,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農村連片整治專項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不得將示范資金直接劃撥到鄉(鎮)、村。
    第二十四條  省環保廳相關職能處室會同規劃財務處、監察室對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負責專項資金的跟蹤審計。并對專項資金安排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資金審計。安排專項資金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州環保部門組織審計。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管好用好專項資金,積極落實自籌資金,按期完成申報項目。經查實有下列不按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情形的,經廳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調整項目預算、終止項目、收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并取消項目單位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等措施。
    (1)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取得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
    (2)專項資金到位之日起3個月內項目無故不開工建設或不按計劃組織實施的;
    (3)因自籌資金不落實、停止項目建設的;
    (4)項目管理不善,進展緩慢,不能按期完成的;
    (5)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技術方案,又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6)驗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對違反財經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市州環保部門對項目監管不當,造成環保專項資金損失、產生不良后果的,取消該地區次年申報環保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由省環保廳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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